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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27 】

               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材纺院字[201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体系,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有利于诊断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承担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任务的各类教学人员。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的有关教师可以不进行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体系由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四项一级指标构成。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基本建设等三项指标的量化考核得分决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基本排序;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等级依据基本排序以及教学改革与研究指标的量化考核得分综合确定。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指标的考核得分,由教师实际完成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总量与其个人应完成的额定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指标的考核得分,由学生评教和同行评教两部分得分加权平均确定。

第七条  教学基本建设指标的考核得分,根据教学基本规范与教学秩序、常规教学研究与建设等指标评价确定。

第八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指标的考核得分,根据《嘉兴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量和业绩点核定管理办法》计算确定。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九条  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基本建设等三项指标的量化考核得分,即为教师学年教学工作业绩基本考核得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教师学年教学工作业绩基本考核得分=教学工作量得分+两学期学生评教平均得分×60%+两学期同行评教平均得分×20%+教学基本建设考核得分。

第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实行等级制,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

1.满足以下各项条件者,最终考核结果定为A级:

(1)未发生教学事故、没有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

(2)基本考核得分列学院总参评人数的前5%;或者,基本考核得分列学院总参评人数的前5%-20%,且教学改革与研究指标的考核得分达到10分以上;或者,基本考核得分列学院总参评人数的前40%,且教学改革与研究指标的考核得分达到100分以上;

(3)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在当学年内完成课堂教学的自然课时不少于48。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最终考核结果定为C级: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专业建设等任务者;

(2)发生A级教学事故者;

(3)有严重违背师德师风行为者;

(4)基本考核得分小于60分者;

(5)学院有正当理由认为不合格者。

3.其余教师的最终考核结果定为B级。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课程归属或教学关系,学院负责对所聘任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工作。学院制定考核细则、成立考核小组,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得分,由学院根据学年教学任务书和教学日志核定。

第十三条 学生评教得分由教务处统一提供;同行评教得分由学院组织教师通过听课评议等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教学基本建设得分,由学院考核小组、教务办根据教师日常参与教学基本建设及相关教学文件完成的时效、质量情况量化考核确定。

第十五条  教师根据第八条填报教学改革与研究得分,由学院考核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并在每个学年结束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教师本人。

第十七条  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考核文件和考核过程的规范性、考核结果的合理性是教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奖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等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帮扶机制,帮助教师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由教务处向学院提供当学年学评教得分列全校参评人数后5%的任课教师名单;对于当学年学评教得分列全校后5%的教师,以及当学年学评教得分或同行评教得分列各教学单位参加考核人数后5%的教师,各教学单位要帮助其分析原因、改进教学方式方法,认为有必要的,由学校安排专门培训;对连续两个学年的学评教得分列全校参评人数后5%的任课教师,学院减少或暂停安排其教学任务,并由学校安排专门培训,问题严重者,调离教师岗位或直接解聘。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研究所安排教学任务的依据;考核结果为C级的教师,经批评教育后仍没有明显改进者,可暂停安排其教学任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考核小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对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开始施行,由学院考核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