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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3-25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嘉兴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资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嘉兴学院科技处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登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委托、成果转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嘉兴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和学院办公网上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完成人、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进入竞价机制。挂牌或拍卖定价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若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成果全体所有者须签署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价格确定方式)、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院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第十一条  科技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达到一定金额的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组建公司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化金额50万元以下)由科技处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0万元及以上),由科技处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成果完成人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学校将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对净收益进行分配。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净收益,学校、学院(系)、成果完成人分别按10%10%8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对学校、学院(系)获得的净收益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可采用现金或者项目经费形式办理。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学院、成果完成人分别按10%10%80%的比例进行分配。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所占股权的20%(其中学院享有学校所持股权收益的50%)。

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且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全体完成人书面同意,其可申请3年内免费许可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免费许可期内本人占股超过50%)实施。免费许可期满后,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对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现金奖励,计入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个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

第十五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激励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各院系的考核指标。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将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对成果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第十八条  技术入股所分得的红利以及成果完成人转让获得的收益转入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科技人员当年到校的横向科研经费计入个人工作量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产业研究院建设,对教职工入驻大学科技园和产业研究院后以嘉兴学院名义取得的大学科技园和产业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项目(项目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营业额的50%)按照20%比例计算相应科研业绩。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创业人员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具体实施协议应在成果登记一年内进行签署。成果完成人无故未签署相关协议而实施成果的,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学校在1年内未实施科技成果且又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实施该科技成果。

第二十二条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学校设立的大学科技园、产业研究院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上交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嘉兴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嘉院科字〔20116号)同时废止,《嘉兴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嘉院科字〔20112号)相关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