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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27 】

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材纺院字[2017]20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从事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规范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科研项目在培养学生科技创新能力中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校级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tudent Research Training Program,以下简称SRT计划)资助项目(含校级重点SRT和校级一般SRT计划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由教务处和团委组织申报、评审、并推荐上报、中期检查和结项检查等工作,推荐项目原则上主要从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中评选产生。校级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由学院负责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项评审等工作,报教务处备案。指导老师不能同时申请指导2项省级以上计划项目。

第四条 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指导教师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组织力量,按项目申请书的研究计划进行研究,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予以指导,督促课题组按时完成相关的研究工作。如不能按计划完成,指导老师将暂停1-2年的的项目指导工作。

第五条 学院按照学校文件规定对指导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研究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教研工作量和业绩点。指导国家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工作量和业绩点为100和1;指导省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工作量和业绩点为50和0.5;指导校级重点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工作量为20;指导校级一般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工作量为5。

 

第六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以及鉴定、获奖等,须注明相关具体科技创新科研项目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凡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项目除满足学校规定的结项条件外,还需参加一项B类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倡导项目结项条件以发明专利、SCI\EI论文或核心期刊论文等高标准条件结项,凡以高标准结项的项目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并在后续省级以上学生科技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推荐;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应用。

第七条 对参与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学生,在项目结项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认定隐性学分。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由教务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进行定额资助,校级一般SRT计划项目由学院负进行项目经费资助。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申请书的预算使用范围执行,具体开支范围参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九条 经费的审批权限。在预算使用范围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分管领导本人是项目的指导教师,或超出经费预算使用范围的,还必须报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审批。项目经费分2次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总经费的50%,项目结项后再拨付50%。研究项目结项时,项目组必须与结项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条  对无故终止研究的项目,将追回项目经费,由于技术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指导老师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与学位评定专委会负责解释。

 

 

 

 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