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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专门委员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27 】

教学督导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规范学院教学督导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职责,根据《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和监督机构,对学院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相关教学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一般由不少于6人的学院相关专业教师和不少于3人的相关专业学生组成。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办。

第四条 专委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教学的政策、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 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五)在学院任职2年以上的在职或退休教师;

(六)学生担任委员原则上应为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学生,毕业后及时增补。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主任由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院备案;副主任、秘书、委员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报学术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4年换届1次,可连任。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调离、岗位变动、出国、人才引进、健康问题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可进行中期个别调整。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必须遵守本规则,有参加专委员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与参加学院教学督导活动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相关教学督导活动的,应向主任请假。任期内累计三次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教学督导活动的委员自动退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就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就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教学系执行学校、学院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参与学院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学院各教学系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第十一条 随时对学院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并将听课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每学期配合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工作,参加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论文,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教师教学及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协助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参与学校、学院的其他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十五条 处理教务处安排及学院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专委会委员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专委会全体会议的任务主要是组织督导业务学习,制订学期(年度)督导工作计划,研究工作、沟通信息、汇总督导情况、分析研究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督导意见等。督导意见应及时反馈给学院教务办和有关教学系,并定期向学院主管院长报告。

第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每学期至少听课10次,至少听6名教师(含委员会成员)的课。听课后应与被听课教师交换意见,并将听课意见和听课记录一并交学院教务办存档。

第十八条 专委会相关会议纪要须提交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备案,并定期向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专委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专委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相关教学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学院教学督导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