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与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院教学与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职责,根据《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领导下,研究、指导、规划、审议和审定学院教学、学位评定以及其他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一般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专委会委员应热心学校教育事业,有丰富的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责任心和全局意识强,关心学院的教学及相关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办。
第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主任由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院备案;副主任、秘书、委员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报学术分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4年换届1次,可连任。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调离、岗位变动、出国、人才引进、健康问题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可进行中期个别调整。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必须遵守本规则,有参加专委员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主任请假。任期内累计三次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的委员自动退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学校有关指示,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重要教学事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对教学运行与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包括教师的教学检查(备课、上课、辅导与作业批改)、学生的意见反馈与学风检查、考试环节(出卷、监考、阅卷、登分)、实践教学、教学条件、教学或教研会议记录、教学资料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审定教师对教材的选用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 拟定学院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专业设置标准,审议学院的专业设置、建设、评估及发展规划;组织与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实施与评估等相关学术事项。
第十条 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各项教学改革方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和形式等有关人才培养方面的论证工作,审议审定本科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教学改革立项计划、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校级建设项目(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实习基地、学生科技项目等)立项推荐。审议、指导相关专业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向上级推荐学院教师申报的各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 组织推荐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审议学院拟上报学校建议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三条 负责学院青年教师教学业务培训,指导和帮助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负责教师试讲评议、双语授课、新开课程建设和教师教学比赛组织评定工作;接受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的申诉,并组织仲裁小组进行裁定。
第十四条 研究、审议与论证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涉及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专委会办公室负责提供专委会会议和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报告相关的工作,拟定会议纪要,具体组织实施专委会通过的决定或工作部署。
第十六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组织形式可以采用通讯和现场两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委会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专委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全体委员。专委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一般应当以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根据事项性质,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并以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为通过。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九条 专委会作出的决定需要公示的事项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专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在应当回避人数将影响会议有效性的特殊情况下,由主任会议决定具体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审议、评定的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备案,并定期向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专委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教学建设与管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学院教学与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