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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27 】

料与纺织工程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材纺院字[2012]21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学作风,逐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教师任课的规定

本细则中所提到的“课程”是指经学校批准、列入教学计划、有课程代码且有教学大纲的课程。

第一条 任课教师不仅要努力学习和掌握所开课程的知识体系,还要认真研究和掌握教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为人师表。

第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由各研究所所长提出教师的任课安排,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学院教务办存档。任何教师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三条 担任主讲的教师应经过各种教学环节的训练,新开课(第一次讲课)的教师必须按研究所指定的关键章节在本所内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通过,填写《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学院审批。审批表学院和教师所在研究所各存档一份。

开已有的新课(学校已开设过,但该老师是第一次讲授此课)教师应在开该课前一学期在所属研究所试讲,通过后方可任课,并报学院备案。

第四条 新教师上岗前原则上应参加嘉兴学院人事处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

第五条 任何新课(学校从未开设过)的开设,都应由研究所提出申请,填写《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主讲教师应在开该课前一学期在研究所内试讲,并邀请学院督导组听课,通过后报学院及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所开设课程应有系统的教学大纲和与之配套的教材。

二、关于备课的规定

第六条 任课教师备课必须依据教学大纲进行。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学期授课计划,按学期授课计划写出讲稿,有实验的课程,教师要事先做完全部实验。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提倡任课教师创造性地教学,灵活地处理教材和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第七条 每门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慎重选择教材。教材的选择由主讲教师提出书目,由所在研究所汇总,经学院教学办审核后送学校教材供应中心预订。自编教材须经研究所(实验中心)、学院、学校三级审批批准方可使用。凡有统编教材者,一般不得自编教材。要优先选用国家及省、部级获奖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国家“十▪五”、“十一▪五”、“十二▪五”重点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以及近期出版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具体操作详见《嘉兴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06】34号)。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过程中要根据教学大纲合理精选内容,注意教材起点,既要突出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又要处理好经典理论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关系。

第九条 每门课程都要制订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制定,于开学后2周内送学院一份备案,要求教师签字确认,并将电子文档一并发给学院教务办存档。

第十条 教师上课前要按照学期授课计划,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至少写好一半讲稿,新开课或开新课者至少要写好三分之二以上内容。

三、关于讲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教师讲课的衣着必须整洁、大方,形象要自然儒雅,不得在教室内吸烟,不得坐着讲课。

第十二条 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并对课堂秩序、听课率等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得私自离开岗位。因特殊情况必须不能如期上课者,须填写《嘉兴学院教师调(停、代)课申请单》,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存档。连续停课四学时以上者,应提出其他教师代课,经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学院备案,但代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和时间进行教学,不得私自变更。凡需变更者应书面提出教学计划调整申请,研究所所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学计划调整申请书》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规定见《嘉兴学院教学计划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02】第37号)。

第十五条 助课教师应与主讲教师密切配合。按主讲教师要求跟班听课,上好习题课、讨论课,认真辅导答疑、批改作业。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要指导助课教师备好习题课,提出习题课的具体要求及选题原则,习题课教师要充分备课、写好教案。

第十七条 习题课中要给学生一定的独立思考时间,应对学生进行启发、诱导,培养学生独立钻研精神。

第十八条 讨论课应根据教材内容由教师组织进行。主讲教师负责提出讨论提纲,提纲中要明确题目、方式及所要达到的目的,题目要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并尽可能联系实际。提纲应提前发给学生,以便学生准备。教师在讨论课后要做出归纳、总结。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借用教室须向学院教学办提出,并由教学秘书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借用。

四、关于辅导答疑和质疑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各门课程都应有辅导答疑和质疑环节,教师要保证答疑时间,既可利用网上答疑,也可规定固定的时间与地点(每周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必须参加辅导答疑,辅导教师在答疑过程中还应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第二十二条 答疑时教师应有计划地安排质疑,以便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提高成绩和了解平时疑问较少的学生的学习状况。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要注意因材施教,鼓励学习较好的学生钻研更深、更广的问题,启发、诱导学习较差的学生掌握好基本内容。

五、关于批改作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及时督促、使之改正,经教育仍不改者,按学籍管理条例处理,完成作业不足1/3者不得参加考试。任何课程(含实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并评定成绩予以记载,指出作业中的错误并督促学生纠正。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作业或思考题并反映在学期授课计划中。无助课教师的课程,40人以下的授课班,作业必须全批全改。大班授课的教师,必须保证每次批改作业不少于40人,并且至少完成该课程2/3的作业批改,对批改作业数量不足者除扣除其批改作业的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主讲教师必须批改至少1/5的作业,对共性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讲解。

六、关于课程设计的规定

课程设计是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设计大纲确定设计题目,集中安排时间,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该课程内容基本训练的教学环节。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以达到教学要求为准。深度及工作量适当,以使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任务。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应组织教师按课程设计要求制定课程设计指导书,对课程设计题目、要求等均做出明确说明。设计开始前由教师向学生下达任务书并做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进行答辩或质疑,并结合学生平时工作情况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应在答辩或考核后三日内报学院教学办。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设计按照授课方式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课程设计的全过程,并对设计场所的环境和秩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课程设计过程中,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学生每天要保证6小时,缺少八分之一以上时间的学生成绩记为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由学院存档五年。

七、关于课程考核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课程成绩考核的目的是全面、系统地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以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八、关于毕业设计(包括论文)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具体操作详见《嘉兴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规范》(嘉院教字【2006】9号)以及《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